常見問題
填寫及提交報稅表
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
當您收到由稅務局發出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即使您沒有任何收入須申報,您仍須依時填妥及提交報稅表。
如您在該年度全部時間或任何時間屬已婚及已選擇以合併評稅或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計稅,或您已獲得您的配偶提名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您的配偶也須在您的BIR60表格上簽署。
物業稅報稅表(BIR57 或 BIR58)
您須在物業稅報稅表(BIR57)申報您與其他人士聯權或分權擁有的物業的收入。
「其他人士」包括法團或團體。
如您須申報法團或團體擁有的物業的收入,請填寫物業稅報稅表(BIR58)。
利得稅報稅表(BIR51、BIR52 或 BIR54)
若您以法團或合夥業務形式,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又或某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須以您的名義課稅,您必須填報以下的利得稅報稅表(如適用),以申報應課的利得稅:
(1)利得稅報稅表-法團(BIR51)
(2)利得稅報稅表-法團以外的人士(BIR52)
(3)利得稅報稅表-有關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BIR54)
不依期提交報稅表
在任何情況下,如您未能在指定期限或延期屆滿前提交報稅表,稅務局可向您發出估計評稅,您可能會多繳稅款。您亦可能被處罰訴訟,包括罰款或被檢控。
僱主須履行的稅務責任
保存僱員的薪酬紀錄
(1)由您聘用首名員工開始,就要履行僱主的稅務責任
(2)聘用僱員時您須為他 / 她保留以下紀錄:
(a)個人資料(姓名、地址、香港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發證國家,婚姻狀況)
(b)受僱性質(全職或兼職)
(c)受僱職位(例如:營業經理、營業員、工人、公司內部律師、會計、董事)
(d)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的薪酬款額(不論以港幣、外幣或在海外支付)
(e)非現金和其他附帶利益(例如 : 宿舍、度假旅程利益、股份獎賞、股份認購權)
(f)僱員和僱主支付強積金計劃(或類同計劃)的供款
(g)僱傭合約及其後的修訂條款
(h)受僱期間
(3)您必須向稅務局提供 :
(a)僱員個人資料的更新,例如:僱員的新住址和通訊地址或婚姻狀況變更
(b)有關受僱條件的轉變,例如:僱員由全職改為兼職
(c)僱員的香港身分證號碼
(4)業務經營者須保存業務紀錄(包括支付員工薪酬的紀錄)最少 7 年
保存業務紀錄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 51C條規定:
- 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
- 該等紀錄須保留最少7年;
- 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最高罰款為HK$100,000。
如想更了解須如何保留紀錄及甚麼紀錄須要保存,請參閱保存業務紀錄須知。
